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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命运之抉择》正文 明朝的户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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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1。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6八)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1“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八0)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1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八0年第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1。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1,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

    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

    《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1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00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1。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八)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八)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洪武元年(16八)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7)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冬夏各给布一匹,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

    第三节调整人口布局

    明初的移民垦荒

    明太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向着变“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为“田野辟,户口增”的目标前进。这场移民垦荒运动,虽然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其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久,参与的人数之多,则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将军徐达挥师北伐中原的同时,下令迁徙苏州府富民充实濠州(今安徽凤阳),明初移动,由此拉开序幕。其后,不断完善,全面推广,深入发展。

    洪武三年(170)五月,在河南设立司农司,议计民授田,负责移民垦荒事宜。六月,以苏、松、嘉、湖、杭五府地狭民稠,而皇明发祥地临濠地多闲弃,迁五府无田贫民四千余户往耕1。

    洪武四年(171)三月,移山后之民一万七千户到北平耕种。六月,复徙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十九万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处卫所和州县。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到北平开荒种田,分别落户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蓟州、昌平、顺义等地。洪武九年(1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隶真定等处民无产业者,往凤阳垦田。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及山东东部,移出人数为五十万以上;塞北地区,约移出四十七万(主要是出于政治、军事目的考虑);江南苏、松诸府,约移出二十万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无人之地”的山东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处,总计约移入一百万人。其次,南京、临濠、泗州各约移入二十余万人。洪武时移民的路线:前期,主要是由塞北华北;江南临濠。

    中期,广东淮南;全国各地南京。

    后期,山西南部山东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东东部山东西部。

    第四节户口统计混乱

    明代户口统计的范围和方法

    户口统计,意义重大。它既是整个户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又是维护和健全户口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调查、统计,才能及时发现户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是否有变乱户籍、漏口、脱户、逃亡等。也唯有运用统计手段,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各种人口数据,为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严格说,户口统计的内容应是全面、准确的,包括静态与动态两方面。

    的说法,给明代经济史,特别是人口史的研究带来了诸多困难。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这是明代户口统计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个问题有种种推测和说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明代初年约有一亿人口;明代万历中叶有一亿五千万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总数为二亿左右。

    除去时间差别,透过这三个不同数字,仍然可以发现各家观点的歧异。

    造成这种歧异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对历史文献资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认识与解释,但最根本的是因为历史文献资料不齐全,尤其是官府统计上的混乱。

    对于明代的户口统计,首先需要明确它的统计范围。这里包括区域地理范围和宗室人口登记范围。

    明皇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国,幅员辽阔,而封疆代有变化。

    “明初封略,东起朝鲜,西据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碛,东西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万零九百四里。自成祖弃大宁,徙东胜,宣宗迁开平于独石,世宗时复弃哈密、河套,则东起辽海,西至嘉峪,南至琼、崖、北抵云、朔,东西万余里,南北万里。其声教所讫,岁时纳贽,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羁属者,不在此数”1。当时东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广大边疆地1

    《明史》卷四○《地理志·序》。

    区,都是大明帝国的领土,都与明廷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地区对明朝廷只是“岁时纳贽”而已,其户口数(包括田土数)始终没有包括在朝廷的统计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无论明朝的封疆如何变化,明朝廷户口统计的地理区域范围,从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于两京十三省,即京师(北京)、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所谓“全国”和“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户口统计数之内,而是自成系列,单独登入皇族的族谱“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长迅速,至明朝末年为三十万人左右。

    对于明朝的户口统计,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深入探讨,亦即明朝官府统计的人口数,到底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还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合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含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

    户口统计混乱不堪下面,再检讨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混乱现象。

    为了便于检讨、分析,先将《明实录》所载历年人口数摘录于下(户数略):洪武十四年(1)59八705人。

    洪武二十四年(191)74561人。

    建文四年(140)560106人。

    永乐元年(140)6659八7人。

    永乐二年(1404)50950470人。

    永乐三年(1405)516八八500人。

    永乐四年(1406)5154656人。

    永乐五年(1407)51八7八57人。

    永乐六年(140八)5150077人。

    永乐七年(1409)51694769人。

    永乐八年(1410)5179555人。

    永乐九年(1411)51446八4人。

    永乐十年(141)65776人。

    永乐十一年(141)5095044人。

    永乐十二年(1414)5161八09人。

    永乐十三年(1415)515446人。

    永乐十四年(1416)51八77人。

    永乐十五年(1417)51501八67人。

    永乐十六年(141八)51694549人。

    永乐十七年(1419)5179495人。

    永乐十八年(140)5144644人。

    永乐十九年(141)51794八人。

    永乐二十年(14)56八八691人。

    永乐二十一年(14)57617八人。

    永乐二十二年(144)5465人。

    洪熙元年(145)50八650人。

    宣德元年(146)51960119人。

    宣德二年(147)5070八八5人。

    宣德三年(14八)514401人。

    宣德四年(149)51八46人。

    宣德五年(140)5165八51人。

    宣德六年(141)5056559人。

    宣德七年(14)50667八05人。

    宣德八年(14)506八46人。

    宣德九年(144)5067456人。

    宣德十年(145)5067569人。

    正统元年(146)599八人。

    正统二年(147)5179016人。

    正统三年(14八)51八411八人。

    正统四年(149)5174090人。

    正统五年(1440)51175八人。

    正统六年(1441)505690人。

    正统七年(144)5949951人。

    正统八年(144)599八八人。

    正统九年(1444)5655066人。

    正统十年(1445)57794人。

    正统十一年(1446)57401人。

    正统十二年(1447)59497八7人。

    正统十三年(144八)55449八人。

    正统十四年(1449)5171070人。

    景泰元年(1450)540954人。

    景泰二年(1451)54八0人。

    景泰三年(145)550770人。

    景泰四年(145)569460人。

    景泰五年(1454)51196人。

    景泰六年(1455)5八07470人。

    景泰七年(1456)57195人。

    天顺元年(1457)54八476人。

    天顺二年(145八)5405069人。

    天顺三年(1459)57100八人。

    天顺四年(1460)5747400人。

    天顺五年(1461)57460人。

    天顺六年(146)5416064人。

    天顺七年(146)567050人。

    天顺八年(1464)604990人。

    成化元年(1465)6047540人。

    成化二年(1466)606574人。

    成化三年(1467)5999455人。

    成化四年(146八)61615八50人。

    成化五年(1469)61775八4人。

    成化六年(1470)6194人。

    成化七年(1471)619945人。

    成化八年(147)61八1人。

    成化九年(147)61八4八0人。

    成化十年(1474)61八50人。

    成化十一年(1475)61八5八91人。

    成化十二年(1476)61八5人。

    成化十三年(1477)61八55人。

    成化十四年(147八)61八19八人。

    成化十五年(1479)71八501人。

    成化十六年(14八0)645699人。

    成化十七年(14)6457997人。

    成化十八年(14八)645677人。

    成化十九年(14八)645八60人。

    成化二十年(14八4)6八八5八9人。

    成化二十一年(14八5)6八八590人。

    成化二十二年(14八6)65446八0人。

    成化二十三年(14八7)500714人。

    弘治元年(14八八)500794人。

    弘治二年(14八9)500769人。

    弘治三年(1490)5007八4人。

    弘治四年(1491)505056人1。

    弘治五年(149)505065人。

    弘治六年(149)5059561人。

    弘治七年(1494)50614196人。

    弘治八年(1495)5067八95人。

    弘治九年(1496)507759人。

    弘治十年(1497)507651八6人。

    弘治十一年(149八)50八5575人。

    弘治十二年(1499)50八756八人。

    弘治十三年(1500)50八5八97人。

    弘治十四年(1501)50八956人。

    弘治十五年(150)5090八67人1。

    弘治十六年(150)509八9人。

    弘治十七年(1504)60155八5人。

    弘治十八年(1505)59919八人。

    正德元年(1506)46八0050人。

    正德二年(1507)55906八06人。

    正德三年(150八)59450八人。

    正德四年(1509)59514145人。

    正德五年(1510)59499759人。

    正德六年(1511)6044615人。

    正德七年(151)6059009人。

    正德八年(151)6八40人。

    正德九年(1514)614人。

    1《大明会典》记为515八人。

    1《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141675人。

    正德十年(1515)65770人。

    正德十一年(1516)65776人。

    正德十二年(1517)6670人。

    正德十三年(151八)666495人。

    正德十四年(1519)6695人。

    正德十五年(150)606060人。

    嘉靖元年(15)6199八6人。

    嘉靖十一年(15)617199人。

    嘉靖二十一年(154)64015人。

    嘉靖三十一年(155)644107人。

    嘉靖四十一年(156)66544八人。

    隆庆元年(1)657419人。

    隆庆二年(156八)657419人。

    隆庆三年(1569)657419人。

    隆庆四年(1570)657419人。

    隆庆五年(1571)657419人。

    万历三十年(160)5655050人。

    泰昌元年(160)51655459人。

    天启元年(161)51655459人。

    天启三年(16)51655459人。

    天启五年(165)516554595(口半)。

    天启六年(166)516554595(口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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